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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徐孟洲教授莅临我院 开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经济法学的发展”专题讲座

发布人:日期:2023年05月26日 19:12浏览数:

  

(通讯员 许志娟 唐湘东)5月26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威尼斯wns9778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副会长徐孟洲莅临我院507智慧教室就“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经济法学的发展”开展专题讲座。讲座由我院副院长欧福永主持。

讲座主要围绕三个部分展开:一是经济法的三大特征,二是中国式经济法是现代经济法,三是建构中国式现代化经济法学范畴和体系。首先,徐孟洲提出经济法的三大特征,即经济性、社会性和规制性是经济法区别于行政法和民法等其他法的标尺。他指出,经济法的核心标志在于其具有经济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物质生产与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调整经济参数是经济手段之一;经济性还表现为经济行为规则、制度的法律化等。经济法的社会性体现在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经济法所有主体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两个方面。经济法的规制性要求应依法采取间接调节手段、发展规划的指导以及必要的强制手段来促进经济发展。其次,对于现代化经济体系和中国式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徐孟洲指出现代化经济体系是中国式经济法的基础,决定了现代化经济法的性质和任务;现代化经济法要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服务。他提出,中国式经济法是法治经济的支柱,中国式经济法的发展要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目标,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最后,他指出,建构中国式现代经济法学的范畴体系就是要建构中国式现代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一般范畴以及引进其他部门法的范畴,也即引入其他部门法的概念为我所用,比如引入行政法罚款的概念、民法中法人的概念等。此外,他还原创性地提出,要通过构建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济法学主体体系、以资产和经济行为的经济法学客体体系、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市场规制法学体系以及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宏观调控法学体系,建构中国式现代经济法学的体系。

最后,欧福永对此次讲座进行总结,并结合自身求学经历鼓励同学们认真学习经济法,积极为中国式现代经济法学的发展建言献策。

我院经济法学讲师丁亚琦以及40余名研究生共同聆听此次讲座。

一审:刘力

二审:欧福永

三审:曹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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